新修订的《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9月24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在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同时,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还规定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老年人预防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知识宣传,提高老年人防范风险能力,等等。

在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方面,《条例》就建设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促进医养结合等多方面提出举措。比如,《条例》提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社区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农村互助幸福院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医疗机构为失能、重病、高龄等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安宁疗护等居家医疗服务,推动家庭医生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化签约服务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生态资源和人文特色,打造以老年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医养生保健、健康食品为主要内容的高原特色养老产业,等等。

在参与社会发展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老年人发挥特长、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推进老年人才资源供给与社会需求有效对接;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老年人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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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